原告渠县绿水****与被告大竹正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渠县绿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竹正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渠县绿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出租房,被告作为承租方,于2021年2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坐落于达州市渠县宝城镇拱市乡绿水村房屋,租赁期限为2年,从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每年租金60000元,租金按年结算,由被告于每年的第2个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租金支付给原告,原告必须提供合法全额含税发票(60000元)。同时合同约定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合同首部确定合同签字地点为达州市渠县宝城镇拱...(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