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甘肃某某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3)甘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某某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交付房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本案中上诉人一审庭审过程举示的《交房通知书》的支付凭证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交付了案涉房屋。根据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四款中约定“买受人未按《房屋交付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验收交...(本文书还有14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