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商丘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23日在本院平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万**、孟**,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67700元及利息(其中53515元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付清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2日,原告通过被告宣传广告与被告取得联系,通过微信聊天,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产品规格和质量标准,因被告迟延交货且交付的玻璃质量不合格造成原告的损失被案外人扣款21600元、与案外人诉讼费1185元、维修玻璃费用26715元多支付的运输费5200元,违约金13000元,以上合计677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甲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案涉玻璃色差问题,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0月13日,原告...(本文书还有4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