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共赢******(以下简称共赢影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柳*松独任审理,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上诉人共赢影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一审认为共赢影业迟延结算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错误。郭**为防止共赢影业“无法直接取得与可分配收益相关的数据,如影片的发行总收入、票房分账收入等”,而导致长期拖延不支付郭**应得收益才特别约定“院线落片之日起的6个月内”必须结算首笔收益款。但一审反将上述预防事由作为共赢影业的免责事由,实质上侵犯了当事人契约自由...(本文书还有3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