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李*、北京未来**********、北京市未*********、未来建设******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邹*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北京未来**********(下称未来博海置业公司)、北京市未*********(下称未来建筑公司)、未来建设******(下称未来集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邹*在《退房协议》签订后始终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对案涉房屋取得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优先于一般债权。邹*基于与未来博海置业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虽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可以认定为业主,邹*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一审判决认定邹*与未来博海置业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妨碍执行...(本文书还有3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