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洛阳某某****(以下简称洛阳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濮阳县某*(简称濮阳县某*)、一审第三人李**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9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洛阳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正。〔2022〕18号与〔2022〕70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是本案审理的基础,一、二审法院认为并非本案审理的范围不予审查是错误的。工伤认定的基础首先要确定劳动关系或者用工关系的主体。根据我国仲裁前置的审查原则,劳动仲裁委应当对此先行裁决。因此,上述两份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即再审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2022〕01113号决定书是否正确的基础。故,查明两份仲裁裁决的内容是否正确是本案审理的重点。2.工伤认定〔2022〕01113号决定书存在错误。(1)程序违法。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2022年8月8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其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称需以他单位作出生效裁决为依据故中止审理没有依据。其次,第三人是申请确定河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本文书还有5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