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6,000元(从2017年4月15日计算至2018年4月13日,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被告租住原告位于宝山区xx路xx广场xx号**室xx公寓(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经原告催讨,2018年2月25日被告确认:截止至当日,被告结欠原告10个月租金,合计为30,000元,即每个月租金为人民币3,000元。然而直到被告2018年4月13日搬离房屋,被告都没有支付租金,故原告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8月双...(本文书还有1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