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省农***********(以下简称“农信担保”)与被告刘**、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信担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刘**被告张**(同系被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信担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00,439.3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00,439.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3年3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4日,被告刘**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镇安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61742),申请借款249,000元,被告张**(系刘**之夫)自愿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