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正*********(以下简称正远公司)诉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9日、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206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5月6日向原告购买送料架、收料架二套,价值人民币240000元;于2020年6月6日向原告购买母粒料价值2064元,共计货款242064元。被告收货后至今未支付货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无理推托。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金**辩称:其和原告没有发生业务往来,其是和陈**的妹妹陈*玲发生的往来。两套设备是收到的,母粒料是到原告厂里拿的,其对母粒料货款2064元是认可的,两套设备其只认可一套,第二套是不要的,是他们拿过来的不是自己要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与...(本文书还有1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