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上诉人中路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2、交强险外的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3、被上诉人侯**住院期间护理人数应如何认定。关于焦点1,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管理实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道路运输驾驶员核发的证书一般指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驾驶员具有从业资格证既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驾驶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运输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必要条件,无论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梁**,还是其挂靠单位军成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对上述规定应当知晓。上诉人一审所提供的《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员存在上述情形发生事故的,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投保...(本文书还有2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