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某某********(简称某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两江*******(简称两江新区社保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庭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某某公司系经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砌筑作业劳务分包一级、木工作业劳务分包一级、模板作业劳务分包一级等。王**在某某公司承接的奉节县“奉建高速tj01工区桥梁、抗滑桩桩基开挖及浇筑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模板工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于2022年5月29日16时30分左右在该项目工地收拾架管时不慎受伤,经重庆华玺医院2022年5月30日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右手第3远节指骨远端骨折。2022年11月9日,王**就所受伤害向两江新区社保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王**补...(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