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2月21日签订的菜鸟驿站转让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75,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21年2月21日-3月11日期间的盈利3,4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津南区小站镇润淼佳苑**号楼**室菜鸟驿站的经营者,2021年2月21日,原告委托马金帅与被告签订菜鸟驿站转让《合同书》,被告将该驿站转让给原告,转让费75,000元,原告于当日支付全额费用,接受该菜鸟驿站。2021年3月12日下午,圆通快递小站分站的管理人员王*、张勇等三人告知原告不能营业,被告无权转...(本文书还有2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