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上海巨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上海市奉******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上海巨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上海市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1997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号**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7年...(本文书还有1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