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展**因与被上诉人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展**上诉请求:1、撤销(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义务;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查明部分陈述被上诉人资金来源牵强攀附,认定被上诉人支付方式毫无依据,明显具有为了判决结果拼凑嫌疑。1、本案第一次在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展**提起上诉,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原审要求展**承担涉案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是否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并原审法院以展**未提交合伙经营药店,从事服装生意的相关证据为由驳回展**诉讼请求是否公正,暂且不论述此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就该理由可认定:(1)、展**在本案原一审中并未提交涉案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2)、展**在本案原一审中并未提交其具有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据,充分说明原二审裁定和原一审判决均认可以上两点。2、一审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展**并未对以上两点进行进一步举证,但判决书中在本院查明部分认定:(1)、展**两任丈夫均家境较好,展**具有支付能力,试问展**提供的证据中哪组显示了其两任前夫均拥有万贯家财无处使用全部用来接济上诉人?(2)、认定展**投资歌舞厅、服装店、药店纸厂等生意具备支付能力,事实是,以上各项均由展**口头叙述,其并未提供任何与以上生意有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投资经营了以上生意,更未提供以上各项均营利的证据,反而在庭审中代理人就以上陈述进行提问时,展*...(本文书还有7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