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上海嘉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追加上海新翠*********作为第三人。原适用简易程序,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上海嘉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上海新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劳务费12,739.54元;2.第三人支付2020年1月至3月津贴补助金6000元;3.第三人支付2020年1月25日及1月26日加班费2206.92元;4.第三人支付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门岗值勤加班费2266元;5.第三人支付公务招待费用4529元;6.第三人支付垫付费用18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由被告聘用并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担任和***小区物业经理。基本薪资...(本文书还有3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