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付*因与被申请人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申请再审称,新**支付付*经济补偿金54000元。付*从2010年11月1日入职新**工作至2022年2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均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而实际上一直(被调岗时)以来都是以固定的工资标准发放,不存在因为效益方面的问题在工资金额上增加或减少。2022年5月14日,新**将付*调岗至“博洋家纺织”店后,就将付*原来的固定基本工资4500元/月降为固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这已经足以证明新**对付*进行了降薪,该降薪事实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新**单方变更属于违法。新**有为付*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其未按法律规定缴纳。付*具备了与新**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所以,付*有权向新**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