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凉山某某***********与被告唐**、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凉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凉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剩余本金172574.18元,支付自2023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的拖欠利息8629.21元,本息合计181203.19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公证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唐**家庭一直从事各类牲畜养*。2022年6月15日,两被告一同来到原告处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告根据正常程序同意二人借款,当日被告李**向原告签订《凉山某某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共...(本文书还有4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