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徐**、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徐**支付给原告代偿款2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利息至实际偿付之止的利息损失;2.被告王**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被告王**对被告徐**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4月13日,被告徐**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浙泰商银(随贷通简)字第(xxxxxxxxxxxx)号,借款金额为30万。2018年4月13日,原告徐**、被告...(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