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兴化市某*诉被告兴化市市******罚款一案。经审查查明,兴化市市******于2020年12月6日对原告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原告厂区内的门式起重机正在运行,起重机使用的电动葫芦与横梁标注最大载重量不一致,原告无法提供起重机的检验报告,被告认为原告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本文书还有3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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