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锦寅******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锦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156348元及违约金13352.12元(以1563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五自2016年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主张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该案件支付的律师费67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6515),约定被告以贷款方式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中原区××路××楼××幢××层××号房**房屋总价356348元,其中首付款18...(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