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原告吴**与被告董**、被告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告吴**、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董**、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赔偿原告吴**共计53806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吴**164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1日,原告到被告家讨要工钱时发生纠纷,两被告将原告吴**打伤,被告董**持菜刀将原告吴**左手手背砍伤。后经鉴定,两原告均构成轻微伤。2021年6月17日,安陆市公安局对被告董**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告董**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为此,特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董**辩称:1、2021年2月11日下午原告吴**向被告董*...(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