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80年3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天正********(以下简称中广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广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我公司不向李**支付赔偿金;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我公司有权对李**的工作岗位进行调岗和安排,如果李**不同意调岗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责任。受疫情严...(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