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水资源费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精河县阿合其牧业一队土地460亩(实际亩数为300亩),期限为3年,即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每亩承包费22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张*仅在2019年种植该地,但在种植期间,被告一直未交纳水资源费60,000元(200元/亩×300亩)。原告认为,被告系案涉土地的实际种植者,水资源费应当由被告交纳。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被告实际种植300亩土地,但被告支付了101,200元承包费,已经包含水资源费,故不应当再行支付水资源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5日,胡**与张...(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