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83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周**、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马**在二审中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均能证明其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机场安置房项目榆垡组团113地块**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以下简称涉安房屋)被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已合法占有该房屋。(二)关于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问题。1.一、二审中当事人均认可因涉案房屋是回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目前还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涉案房屋尚未登记至被安置人李**的...(本文书还有1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