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胡**、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被告以资金周*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并约定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支付了6000元利息。原告认为其存在信誉,2020年5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时,原告向其转账了100,000元。2021年11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