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平安廊坊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平安廊坊公司在一审中认可鉴定报告,未提出过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资质程序合法,鉴定报告有效。高**提交有事发当天的检查报告单,显示了诊断意见的内容,当时怀疑骨折,在鉴定过程中拍出高**肋骨骨折。
赵**述称,对一审判决赵**承担鉴定费有意见,但赵**没有上诉,对平安廊坊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意见。
赵**述称,本案有保险公司,与个人没有关系,个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恒邦河北公司述称,认可一审判决并已履行,平安廊坊公司上诉请求与恒邦河北公司无关,恒邦河北公司不承担二审诉讼费。
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赵**、恒邦河北公司、平安廊坊公司赔偿高**医疗费103501.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本文书还有2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