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7,230元;2.判令被告偿付以上述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的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同意本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8月28日至10月30日间向原告购买涂料,合计货款121,362元,至今支付34,132元,尚拖欠87,23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涉诉。
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答辩材料。
原告围绕本诉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参与质证,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核。经审核,上述证据与本案高度关联,本...(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