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x**(以下简称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x**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一审判决未就x**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本文书还有10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