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周*、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财险衡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周*赔偿原告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2,993.78元(不含被告周*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平安财险衡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的各项经济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6日,被告周*驾驶小轿车与陈**驾驶摩托车(搭载原告李**)相*,造成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李**无责。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周*仅垫付10,000元费用。出院后,原告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周*驾驶的小轿车在平安财险衡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故平安财险衡山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身...(本文书还有5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