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口头承诺半年就归还。因被告在外地,被告通过微信写了借条拍照发给原告,原告则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谢*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也不是经常在外地,但原告回来后也未找其补写借条。*******,原告未多次找其讨要借款,借条到期至今,原告才来起诉的。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的户籍信息,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上述...(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