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佳通物流辩称:上诉人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的主张我们不予认可。首先,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上诉人提供的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签章处的章不是我公司工商注册的章;其次,投保人声明签章处没有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车主的签字;再次,投保人声明中书写的“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同及法律后果”不是我公司的人书写。
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贾**、佳通物流、平安财险阳泉公司赔偿高**的车辆损失91260元、施救费9900元、停运损失26209.25元;2、诉讼费由贾**、佳通物流、平安财险阳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28日9时许,贾**驾驶车牌号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山西省忻州市岚县石黄线29km+800m路段与高**驾驶车牌号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赞皇县奋达汽修厂对主车晋×**进行施救,高**请求施救费9900元。
岢岚县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第140929*********...(本文书还有2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