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案涉借款系职中杰个人行为,未用于温县泰安副食店。且现有新证据收款码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该店名义经营者为职中杰,实际经营人为王**的父亲王*(亦即职中杰的岳父)。案涉借款未用于职中杰和王**家庭生活。王**无正式工作,但有新证据收入明细证明其是一名微商,职中杰未将借款交给王**。案涉借款无王**签字,不是以夫妻名义所借。职中杰亦无任何遗产。故应驳回邮储银行的诉讼请求,而原审判决援引法律规定错误。综上,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