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与被上诉人河南黄河************(下称森林公园开发公司)、河南省金********(下称金光华置业公司)、国有延津**(下称国有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的委托诉讼代理李**、郭**,国有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森林公园开发公司、金光华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森林公园开发公司合法取得案涉土地控制权和经营权,对案涉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公园开发公司依据其取得的合法经营权与安**签订承包协议,一次性交纳309.5亩土地承包费333.6万元,安**取得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和225亩林地优先使用权。二、国有延津**对安**取得的承包经...(本文书还有4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