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林金桔**********(以下简称金桔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阳光********(以下简称阳光海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桔时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欠款数额计算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款项支付混乱,未对每笔款项的用途予以明确,也未有账目的核对,因此本案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租金、水电费、保证金等费用进行全面计算,拆分计算则不能如实反映合同履行期间的款项支付。双方在实际履行协议过程中,对履行方式、具体付款形式等做了实际上的改变,被上诉人要求...(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