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皖0322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提讯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杨**利用其任五河县建筑公司现金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存放在其个人账户的资金计812万元归其个人和借给他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被告人杨**共获利4902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9月,五河县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涉民事诉讼,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为保证工程进度款的正常支付,避免资金被再次冻结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建筑公司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建筑公司基本账户中的每日余额资金,转至现金会计杨**个人账户保管,使用资金时杨**再及时转入公司账户。
2019年9月,五河县建筑公司将银行账户资金79万元转入被告人杨**个人银行账户存放(其中:9月19日转入50万元,9月20日转入19万元,9月29日转入10万元)。被告人杨*...(本文书还有4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