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行嘉峪关分行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甘行嘉峪关分行继续执行侯**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号**室、1**室两套房屋。2.远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0月10日,天一泉公司作为发包方与远景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远景公司承建天一泉公司旬阳县张良村**号**吨/年天然饮用水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签约合同价11988000元合同签订后,远景公司组织施工并向天一泉公司交付了完工工程因天一泉公司拖欠远景公司工程款5431594.53元,远景公司多次向天一泉公司催要欠款经双方往来协商,2018年2月9日,远景公司与天一泉公司签订《顶账协议》和《顶账协议补充条款》《顶账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因远景公司承建旬阳县张良村**号**吨/年天然饮用水工程,目前工程已完工交付,双方确认结算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32826943.53元,已支付8851100.00元,尚欠人民币5431594.53元(含保证金);双方同意将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号**室,总面积225.48平方米作价1835355.00元抵顶远景公司工程款;对于天一泉公司用作抵顶工程款的房产,远景公司已经完全了解,并同意作价以现状顶账,且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在本协议签订后,天一泉公司有义务配合远景公司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顶账协议补充条款》的主要内容为:声明天一泉公司用于顶账的房产属于天一泉股东共同出资所购,属于天一泉公司所有资产,天一泉公司有处分...(本文书还有6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