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志远**********(以下简称:志远公司)与被告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志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自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我公司无须向赵**支付工资差额40972元;3.判令我公司无须向赵**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4.判令我公司无须向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22元;5.判令我公司无须向赵**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602元;6.判令我公司无须向赵**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02元;7.判令我公司无须向赵**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8.判令我公司无须向赵**支付医疗费1139.78元;9.判令赵**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1241号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赵**请求确认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21日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由不成立。2020年9月,我公司将承包的地处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北京建工地铁2号地(12#、13#、14#、15...(本文书还有5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