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以下简称a**)与被告b**(以下简称b**)、c**(以下简称c**)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变更后案由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b**立即停止销售原告著作权(作品名称:《*****》,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7-f-00******)的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被告c**立即删除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商品链接;2、被告b**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总计3万元;3、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鉴于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