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某某******(以下简称兴裕贸易公司)诉被告滨州某某******(以下简称琪尚肉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滨州某某******法定代表人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线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裕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琪尚肉类公司赔偿兴裕贸易公司经济损失2010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3日,兴裕贸易公司法人许**女儿汤某荣通过微信向琪尚肉类公司法人崔**订货,要求购买2斤装牛肋条12件,送货至延吉市某某贸易公司,运费由兴裕贸易公司负担。汤某荣于2023年9月12日向崔**支付货款14400元。2023年8月11日、8月18日,兴裕贸易公司将5箱牛肋条出售给敦化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3月13日,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案牛肋条未标注生产日期为由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记载处罚敦化市某某商贸有...(本文书还有3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