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上饶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费540270元(不含未到期质保金600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402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被告双方就上饶博翠华庭项目的电梯安装事宜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根据合同第1.1条款之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案涉合同项目安装20台电梯,合同总价共计1200600元。双方对电梯规格型号、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亦作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项下...(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