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鑫达********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鑫达********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鑫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支付拖欠物业费64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8月1日起至物业费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物业服务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与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物业服务。被***小区业主,截止2021年7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物业费645元,至今未付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