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275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9月底,原告向案外人俞*阳承包杭州萧*北干街道酒元烟酒店用于经营,原告承包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烟酒。2021年1月15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42750元,并承诺于2021年1月15日前还清,如逾期还不清全...(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