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深圳某有***(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被告深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2023年122号场所押金2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2,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彭*(承租方)向被告租赁梧州南站j3-01-01号地块的梧州某学生服务社第122号场所(以下简称122号场所),租赁期为一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金为40,000元,押金为20,000元。在(2024)桂040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中,各方当事人均承认20,000元押金未退还给原告彭*。原告彭*多次催促被告退还押金20,000元,被告均以尚未收到刘*2024年的租金为由拒绝退还给原告彭...(本文书还有3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