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建设****(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3)冀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上诉请求:1、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孙*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峰峰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峰劳人仲案(2023)第60号仲裁裁决书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但本案应劳动仲裁前置,因此应当裁定驳回孙*起诉本案中,李*不是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其向峰峰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委托手续并非某某公司授权出具直至某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传票,才得知孙*受伤事件的发生因此,因某某公司未参加仲裁程序,峰峰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但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仲裁程序前置,因此,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孙*的起诉二、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计算错误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计算错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偿标准为本人工资因孙*仅工作几天,无法确认真实工资标准,但是其提供的工作内容为一般劳务因此,一审法院按照2019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775元的标准计算错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两项金额的计算标准为职工月...(本文书还有5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