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惠**、陈**、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30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9017.69元(计算期间为2023年7月4日至2024年9月1日,2024年9月2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06000元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上浮50%即年利率5.325%计算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325017.69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4日,原告从案外人杨*波处购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架号×××9479,车辆价款51万元。2023年7月3日,原告委托甘肃汇盛之家某某有限公司售卖案涉车辆。甘肃汇盛之家某某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与被告惠**签订了《二手车买卖中介...(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