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因与被上诉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4)甘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兰*,被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兴公司房地产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于**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某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系李*盗取平**公章后与于**恶意串通而签订,违背平**真实意思表示且未经平**追认,该合同依法无效二、一审法院证据采信有失偏颇,对案涉房屋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前后表述不一致三、一审法院在混淆案涉房屋合同签署时间的情况下违法认定案涉房屋**室预售合同的效力,否认**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适用错误四、一审法院超请求裁判且对案涉房屋收据定性错误,将收据定性为付款凭证,忽略案涉房屋77万元收据的实际支付情况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于**辩称:1.一审判...(本文书还有44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