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菏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叶片损失9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运输费、吊装费、举升费、旧叶片报废处理费等损失163000元及...(本文书还有1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