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
再审申请人a**(以下简称a**)因与被申请人b**(以下简称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a**与b**就结算金额并无异议,但对扣款金额存在争议。原审中,b**提供的工程结算款付款确认书,记载的内容及加盖的印章均有异议。a**从未授权使用过该枚项目章,且已超过项目章授权使用范围。签字人员侯某勋仅是项目资料员,并不具备扣款确认权限。再者,b**并未提供4301925.81元具体扣款明细及依据,仅是列举进度剩余未扣回及结算确认后新增的...(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