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xxxx**(以下简称xxxx**)与被告汪**、王**、合肥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王**、合肥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汪**、王**偿还xxxx**借款本金2204202.84元、利息55346.28元、罚息401.35元、复利899.2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3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汪**、王**支付xxxx**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合肥xx********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xxxx**对汪**、王**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小区××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