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4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陶*因与被上诉人纪**、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4)皖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上诉请求:一、撤销(2024)皖0321民初****号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即增加判项。二、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我当庭辩称:距纪**民事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载明的欠条签署日期(2016年10月上旬)已过去7年之久,我是不可能给这个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已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纪**诉称多次向被告索要案涉款项事实不清。纪**未能举证证明多次向我追讨债务。三、本案纪**所举证据“欠条”的三性均达不到证明目的。“欠条”上只载明“欠瓦工纪**工资伍万元、陶*华付3万、陶*、赵**...(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